关于棋例术语之定义(10)-“兑”、“献”与“弃”
1、“兑”的概念见于初版中规《56规则》第七章 和棋第二款第2项--“长兑:兑是送子给对方吃后再吃回对方一子,即是一对一的交换。如果一方求兑另一方避兑而相持不让,可以算和棋。”
2、“兑”与“献”同时出现在《65中规》在第四章棋例第二节“和例””中,其规定为:
三、长兑:“兑”是同等实力的棋子互相交换,例如车换车,马换炮等。如果一方求兑,另一方避兑,而相持不让,作为和棋。
四、长献:拿自己的棋子送给对方吃,而对方吃了又不致立即被连“将”杀棋,这叫做“献”。如果一方长献,而另一方不吃,就算和棋。
3、《84试规》在“棋例术语”中对“兑”、“献”做了更明确的规定,《87规则》定稿为:
六、(兑)
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有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先失后得,进行等价交换,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兑”,或称“邀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互换,如果它的结果是等价的,习惯上也称为“兑子”。
以上是“兑”的基本概念。但对某种特殊情况,还要作具体分析,有关判断原则参见本章第四节中的规定。
七、(献)
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无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利用送吃的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献”。
《99规则》对两个概念作了简化,规定为:
28.5兑
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28.6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同兵种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07试规》的规定是:
28.4 兑
凡有根子企图与对方相同兵种进行等价交换,而对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优先考虑对方同兵种互换吃子),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称为“兑”。
28.5 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威力互达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11试规》的规定是:
24.4 兑
可以互相交换吃去的,称“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成为“兑”(见参考图6~7)。
24.5 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现行《11规则》定稿为:
24.4 兑
同兵种邀兑,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兑”(见参考图4~5)。
24.5 献
凡走子送吃,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4、《亚洲规则》的“棋例术语解释”是:
兑着 凡走子可互换吃去者,谓之“兑着”。
献着 凡走子送吃者,谓之“献着”。
5、在下原则上赞同《87规则》对“兑”、“献”的相关解释,并主张增设一个“弃子”的概念与“献子”加以区分。分别定义如下:
“兑子”与“献子”
凡行棋造成同类棋子能予互吃,对方吃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蒙受车、马、炮等大子损失者:已方棋子有根,称为“兑子”,简称“兑”;己方棋子无根,称为“献子”,简称“献”。
“弃子”
凡行棋造成己方失子局面者,称作“弃子”,简称“弃”。送吃子、以价值高的换取对方价值低的棋子、听任对方吃子等,均为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