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每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每漏记8着(含)以上,直接判犯规两次。
7.2 如果记录无法辨认或雷同,等同漏记,经裁判确认后,按7.1条款精神予以判处。
7.3 对局终了,裁判员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录谱由胜方负责输人对局着法;和局则由红方负责输人对局着法。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7.1、7.2、7.3条款规定,裁判可引用4.1.13条款判其作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完整记录 |
简写记录 | ||||
回合 |
红方 |
黑方 |
回合 |
红方 |
黑方 |
1 |
炮二平五 |
马8进7 |
1 |
炮25 |
马8+7 |
2 |
马二进三 |
车9平8 |
2 |
马2+3 |
车98 |
3 |
车一平二 |
炮8进4 |
3 |
车12 |
炮8+4 |
如果一方相同兵种的子在同一道直线上,在走动其一时,记录应用“前”“中” “后”来表明,如前马退四(前马-4)、后车平六(后车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