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记录

7.1 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每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每漏记8着(含)以上,直接判犯规两次。


7.2 如果记录无法辨认或雷同,等同漏记,经裁判确认后,按7.1条款精神予以判处。


7.3 对局终了,裁判员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录谱由胜方负责输人对局着法;和局则由红方负责输人对局着法。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7.1、7.2、7.3条款规定,裁判可引用4.1.13条款判其作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完整记录

简写记录

回合

红方

黑方

回合

红方

黑方

1

炮二平五

马8进7

1

炮25

马8+7

2

马二进三

车9平8

2

马2+3

车98

3

车一平二

炮8进4

3

车12

炮8+4


如果一方相同兵种的子在同一道直线上,在走动其一时,记录应用“前”“中” “后”来表明,如前马退四(前马-4)、后车平六(后车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