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裁判职责

17.1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须用品。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5 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 恪尽己职,维持赛场良好的竞赛环境。

17.7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