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超过规定迟到时限,作弃权论。 20.2 双方均迟到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0.3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 ‹ 第19条 退出比赛 向上 第21条 超时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