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棋例通则

26.1 帅(将)、兵(卒)本身允许长捉(见图14)。

26.1.1 走动帅(将)、兵(卒)后与其他子配合同时产生“捉”或走动后其他子产生新的“捉”,按“捉”处理(见图15、参考图16)。

26.1.2 走动帅(将)应将而产生的“捉”“杀”,按“闲”处理;走动其他子应将后产生新的“捉”或“杀”,按“捉”或“杀”处理(见图16~17、参考图17~18)。

26.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占据守和要点,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闲”处理(见图18、参考图19)。

26.3 一方形成“自毙”,应由己方负责,不得视为另一方造成;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仍应按“杀”处理(见图19、参考图20)。

对于献兼捉,被捉子逃离后造成的所“献”子处于被捉状态时,凡与循环着法有关联的子力均应计算在内。若走子前不存在得子,走子后形成净吃子,判“捉”。无直接参与且是己方走子造成被捉的状态,不予考虑;作为根的子,自己离线断根“将军”(或应将),造成被保护的子失根被捉,责任自负(见参考图21~22)。

26.4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裁处。如兑(献)兼捉,按“捉”处理;兑(献)兼杀,按“杀”处理(见图20~21、参考图23~26)。

26.5做“根”子和被“牵”子捉子及各吃各子的捉子,完整互吃后价值相当或得子者,按“捉”处理;得不偿失者,按“闲”处理(见图22~23、参考图27~28)。做“根”子捉子时,若先丢被保护子,后吃对方子,双方等值交换则为“闲”。

26.6一个强子主动换数个弱子不算得子;一个或数个弱子换任一强子均为得子。

26.7过河兵、卒浮动的价值低于车,主动送兵(卒)将军换取车按“捉"处理,兵(或数兵)与其他一子或数子(包括士象)互换均不算得子(见图24、参考图29~31);捉吃未过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刚过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

26.8兵(卒)借其他子抽吃对方的子,按“闲”处理;兵(卒)吃子时产生其他子“将军”,按“捉”处理。其他子完成互吃等值交换过程后,兵(卒)或帅(将)的最后吃子,按“闲”处理。如前述交换过程为不等值,或兵(卒)、帅(将)与其他子共同擒捉的是对方同一个子,则兵(卒)或帅(将)的最后吃子,按“捉”处理(见参考图32~33)。

26.9双方均为禁止着法的裁决(见图25~28、参考图34~48):

26.9.1凡单方长杀、一将一杀、长捉车、长捉无根子、一将(杀)一捉车(无根子)、一捉车、一捉无根子,均须变着。

26.9.2凡单方长捉车,对方联合捉车,前者变着。

26.9.3凡单方长捉无根子,对方联合捉无根子,前者变着。

26.9.4除上述情况外,双方不变作和。

26.10同兵种邀兑,被邀兑方兑子后立即被杀或子力价值受损,邀兑方按“捉”处理;反之,则按“兑”处理。如邀兑之子参与做杀(与其他子配合连续将军),则按“杀”处理(见图29)。

26.11车马同时与马(车炮同时与炮)产生接触时兑和捉的判断(见图30、参考图49~50):

26.11.1被接触的马(炮)“无根”,则车方按“捉”处理。

26.11.2被接触的马(炮)有根,且主动接受邀兑后其“根”无损失,按“兑”处理。如车方增加其他参与子力并产生新的捉,按“捉”处理。


评论

26.9.1凡单方长杀、一将一杀、长捉车、长捉无根子、一将(杀)一捉车(无根子)、一捉车、一捉无根子,均须变着。” “ 一捉车、一捉无根子” 这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