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4.1.1 被“将死”;

4.1.2 被“困毙”;

4.1.3 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参见3.4款;

4.1.4 形成待判局面,为单方“长将”;

4.1.5 形成待判局面,为一方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1.6 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对局;

4.1.7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1.8 全国比赛一次、省级(含以下)和全国少年赛(含以下)比赛两次违反行棋规定;

4.1.9 两次未走棋先按钟;

4.1.10 三次犯规;

4.1.11 在同一“自然限着”阶段内,第二次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4.1.12 宣布认输;

4.1.13 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和棋:

4.2.1 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2 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简单局势;

4.2.3 棋局出现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

4.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60回合中(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均未吃过棋子。

4.3 每局棋在25回合(含)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提和。如此时形成双方不变作和的待判局面(计3个循环),由红方变着,不变判负。